由于家庭即将解体,双方很容易争取某些离婚财产的所有权。如果有孩子,给孩子有争议的资产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毕竟,孩子是双方共同的。根据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许多人认为父母的资产迟早属于孩子。提前将离婚中难以解决的财产赠送给孩子是这一传统观念的体现。
虽然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经常选择这种方式来处理一些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法官在离婚诉讼中还能在判决中这样做吗?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情况。
双方结婚多年,生了一个儿子。因为男人有外遇,夫妻关系破裂,准备离婚。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双方同意离婚后由妇女抚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也在离婚时赠送给子女。然而,双方无法就过错赔偿达成协议,导致协议离婚失败。因此,该女子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将房屋判给子女。
尽管该男子在法庭上同意该女子的要求,但法官明确拒绝了。法官给出的理由是,孩子是离婚诉讼中的局外人,法院不能在本案中将夫妻共同财产判处局外人。对于法官的解释,这名女子非常困惑——显然双方已经就房屋的处理达成了协议?为什么法院不接受呢?
对于上述问题,离婚律师认为法官的做法是正确的。正如法官所说,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只能是双方,离婚诉讼可以解决的问题只能局限于与双方密切相关的问题。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在夫妻范围内解决。离婚判决是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意见做出的。虽然双方同意将房子给孩子,但这只是当事人的意见,法院不能根据当事人的意见作出判决。
为什么双方可以同意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将房子赠送给孩子呢?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关于离婚的所有问题“一揽子”协议,即合同。法律对民事合同没有离婚诉讼那么多的限制。例如,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给予他人。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问题是离婚协议中附属的财产赠与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应具有一致的意思。
无论孩子是否成年,双方都是共同的捐赠者。作为共同的捐赠者,他们把房子给孩子的意思是一致的。我们将根据儿童成人和未成年人的情况,观察此类捐赠合同受赠人的基本条件:
1、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双方有权代表监护人接受礼物。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双方都是赠与者,也有权代表赠与者。显然,赠与合同的基本条件是可用的。
第二,孩子已经成年了,情况有点复杂。因为双方不能代表孩子在离婚协议中接受礼物,所以孩子需要独立表达,礼物合同才能成立。这是因为成年子女在法律理论上拒绝接受礼物的可能性。这样,附有离婚协议的礼品合同就不能成立或生效。因此,即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一致表示,将房屋赠与给子女也只是一种要约,缺乏子女的承诺。此时,双方将面临风险——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一致表示赠与并办理离婚手续,但在子女承诺接受赠与之前,男女可以撤销赠与,导致房屋不能如期赠与给子女。
对于上述风险,律师认为的解决办法是在离婚前将房屋转让给孩子,然后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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