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时双方财产分割主要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先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通常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具体如下:
夫妻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不参与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协商分割:《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只要协商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该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若双方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但也会考虑特殊情形。例如一方存在生活困难、照顾子女或在婚姻中付出较多等情形,可适当多分财产;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配时可适当少分过错方财产。
分割方法:实物分割适用于不影响财产使用和用途的情况;价金分割是将共有物变卖或拍卖,就所得价金进行分割;作价补偿则是由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财产,如房产、车辆、公司股权等,需根据其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登记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分割方式。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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