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来进行,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分割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在分割时地位平等,不存在性别差异。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会适当照顾子女的利益,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同时,也会考虑到女方在家庭生活中可能做出的贡献和面临的困难,给予女方适当的照顾。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适当多分财产。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财产的归属和使用方式。例如,对于生产资料,应尽量分配给能够充分发挥其效用的一方;对于生活用品,应考虑双方的实际生活需要,合理分配。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属于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债务等法律责任。
分割方法
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和比例。协商的内容可以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各类财产的具体归属和补偿方式。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分割。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上述分割原则进行判决。
不同类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
房产
婚前一方全款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后购房: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存款:以夫妻共同财产存入银行的存款,在离婚时一般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但如果一方能证明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存款的行为,可以在分割时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
股权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车辆:与房产类似,婚前一方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购买的车辆,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在分割时,通常会考虑车辆的使用情况、市场价值等因素,由一方获得车辆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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