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时婚后财产的分割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分割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
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因性别差异而有所偏袒。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这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如子女和女方)的保护。
给予补偿原则: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如果离婚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财产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分割方法
实物分割:在不影响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价金分割: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
作价补偿: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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