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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以未付清财产折价款为由拒绝探望孩子吗?北京离婚律师所

发布时间:2023-02-22 09:14:35 浏览次数:

今天,我们的律师接待了王先生(化名),他咨询孩子的抚养和探望。他和女方今年年初同意离婚。离婚时,双方同意共同拥有的所有财产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离婚后半年内需要向女方支付230万元的折扣。4岁的儿子小刚(化名)由女方抚养,王先生有权每周探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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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离婚后,当王先生提出探望孩子时,该女子拒绝了探望的要求,理由是王先生没有支付房屋折扣,没有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当然,王先生认为离婚不到半年,所以他还没有支付折扣。双方僵持不下,于是王先生找律师咨询。

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女方的做法不当。理由如下:1、在离婚协议中,房屋折价支付期限是有约定的,即离婚后半年内,但探望权的行使没有期限。因此,从探望权的行使期限来看,王先生离婚后可以主张探望子女。不能用折价支付期限来探望权;2、即使王先生违反了离婚协议,超过半年仍未支付房屋折价款。

这种情况不是女方拒绝男方看望孩子的原因,因为这是两种不属于对方的法律关系。女方不能以王先生不付折扣为由对抗或抵消王先生的探望权,更不用说探望权了,这也涉及到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问题。

女方正确的做法是向法院起诉折扣,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还是要配合王先生探望权的行使。否则,王先生也可以提起探望权纠纷,要求女方配合自己探望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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